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4114 | 分类: | 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5-23 | ||
标题: | 关于枣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做好2023年枣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枣阳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相关事项
(一)审核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认定。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地址:中兴大道230号市政府综合办公八楼,联系电话:0710-6324668。
(二)审核时间
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0月31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地(襄阳市—枣阳市),在部门服务—市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枣阳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通告第二条第1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残保金征收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各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征收。联系电话:第二税务分局6244888;北城税务分局6315972;鹿头税务分局6223361;七方税务分局6210916;吴店税务分局6222135;兴隆税务分局6776772。
(二)征收标准
枣阳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优惠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