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道路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11158671/2023-1074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3-04-25
标题: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道路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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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枣阳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就市区道路货车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

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

二、禁止重、中型货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的区域

中兴大道(民族路路口至书院街路口,含本路)—书院街(中兴大道路口至汉城大道路口,含本路)—汉城大道(书院街路口至丽华路路口,不含本路)—丽华路(汉城大道路口至建武路路口,不含本路)—建武路(丽华路路口至新华路路口,不含本路)—新华路(建武路路口至中兴大道路口,不含本路)—中兴大道(新华路路口至发展大道路口,不含本路)—发展大道(中兴大道路口至西环一路路口,不含本路)—西环一路(发展大道路口至建设西路路口,不含本路)—建设西路(西环一路路口至万通路路口,不含本路)—万通路(建设西路路口至西环三路路口,不含本路)—西环三路(万通路路口至襄阳路路口,不含本路)—襄阳路(西环三路路口至神驰大道路口,不含本路)—神驰大道(襄阳路路口至民族西路路口,不含本路)—民族西路(神驰大道路口至新华路路口,不含本路)—新华路(书院街路口至寺沙路路口,不含本路)—寺沙路(新华路路口至南阳路路口,含本路)—民族路(新华路路口至中兴大道路口,含本路)围合范围内的道路。

三、夜间22时至次日7时,允许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通行城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渣土运输车。

四、以上禁限行区域和路段,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新能源汽车及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除外。

五、在市区从事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后,允许在禁限行区域通行。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市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或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申领电子通行码,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确保通行安全。

过境货车绕行寺沙路、新华路、民族西路、神驰大道、襄阳路、发展大道通行。

六、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限值的货车全时段禁止进入市区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

七、遇有重污染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按照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执行交通临时管理措施。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证(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我市之前公布的有关市区道路货车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为3年。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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