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4779 | 分类: | 工商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日期: | 2023-11-20 | ||
标题: | 2023年襄阳市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今年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为总目标,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乱象整治等重点领域,办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平稳有序。现决定公开通报2023年办理的6起文化市场案件查处情况。
案例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023年7月1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对59号计算机上网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时,发现第59号计算机上网人员阮某身份与登记系统内的人员名称刘某不符。经查明,该名消费者出生于2006年9月29日,系未成年人,消费金额共计10元。网吧现场负责人未核验消费者身份信息便允许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该网吧违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客观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案例二: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
2023年3月22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督办单后,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2023张杰未·LIVE-「曜·北斗」巡回演唱会-武汉站”、“周杰伦2023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天津站”两场演唱会的交易机会,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共收取服务费9157.05元。当事人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参照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57.05元;2.罚款65000元。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3年6月1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十堰市文旅部门转来关于湖北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的线索。经查,该公司于5月2日,组织6名十堰游客参加了泰国出境游活动,该公司在此次行程中为游客提供了招徕、组织等相关出境旅游服务。湖北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停业整顿30天;3.罚款30000元。同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案
2023年3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樊城区丹江路某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游泳馆内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仍未配备规定数量救助人员。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3年4月6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成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该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案例六: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案
2023年7月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欧庙镇杨威路某综合商店检查,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查明,该店发行的《半裸江山 第一集》《半裸江山 第二集》等9册出版物含有禁止性内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7天;2.没收出版物9册;3.罚款1000元。
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