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2〕13号)

当事人:樊城区喜哒蛙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4EPUQC9Y

经营者:王运海

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4楼404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胡乾煜为其工作人员共计4个月。以上事实有:1.襄阳市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系统投诉信息;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胡乾煜户籍证明;4.胡乾煜劳动合同等用工资料;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2〕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提交了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理的书面材料。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0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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