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3〕1号)

当事人:湖北北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26073656N

法定代表人:曹大勇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王寨街道卧龙大道环球金融城2号楼1单元4楼

经调查,郑屹浩等30名劳动者系当事人员工。当事人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2022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602905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欠薪明细表;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2〕1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99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襄阳网-襄阳生活网收录的所有新闻与图片资源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其网站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您对本站文章、图片资源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上一篇:2021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襄阳市大明渠污水直排汉江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下一篇:2022年下半年因病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8人)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2-2022 襄阳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