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2〕8号)

当事人:谷城豪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MA48J2GW4B

法定代表人:许迎豪

住所:谷城县城关镇西关街48号

经调查,当事人与中铁十九局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工序劳务作业合同》,承包了郑万高铁襄阳东站呼南高铁通道线路桩基施工作业劳务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勇和程世雄。王勇和程世雄招用袁忠清等30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921574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袁忠清等19人询问笔录、欠条及身份证复印件;2.许迎豪签字认可的唐文豪等11人工资明细表;3.许迎豪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4.雷陆军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5.程世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许迎豪出具的欠条复印件;6.当事人提供的桩基劳务作业合同复印件;7.中铁十九局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款计价说明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8.《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2〕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18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联 系 人:陈康  王施文         电话:0710-3628921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襄阳网-襄阳生活网收录的所有新闻与图片资源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其网站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您对本站文章、图片资源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上一篇: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公示
下一篇:关于做好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业务相关工作的公告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2-2022 襄阳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