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斗气车”,让法律维权代替“以暴制暴”

□左聿瑶(复旦大学)

近日,上海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出现了惊险一幕。

一辆黄色工程车与蓝色奥迪在并道时发生摩擦,后黄车恶意碰撞,蓝车则同样强行变道试图逼停,致使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据澎湃新闻报道,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

不少网友认为黄车恶意别车在先,蓝车“解气”回击,不应受到处罚,这一判断低估了蓝车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肇事双方在高架路上公然“斗气”的行为,必须一并从严处罚。这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没有任何“冤情”,而是依法依规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公共道路上“斗气”,威胁的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试想,在车流更密集的情况下,如果后方车辆避让不及,极易造成连环追尾;而高架下方更是人流密集的十字路口,如果黄车坠落,后果不堪设想。此类事故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22年1月4日,在北京顺义区某路段,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故意踩刹车进行阻碍,最终导致两车相撞,方某当场死亡,三人无辜受伤。因此,面对关乎生命安全的“如果”,绝不能抱侥幸心理,倘若今天姑息蓝车逞一时之快的行为,明天就会有绿车、白车撞上安全红线。

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交通法规设立的根本原则,在高架路上强行变道逼停车辆,本身已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即写明:“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道路交通执法不能让“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沦为一纸空文。两位驾驶员罔顾法律,轻贱生命,不以解决争端为目的,反而选择斗私气、泄私愤,实则是“以暴制暴”的复仇思维——即使一方有错在先,我们也坚决反对这种做法。

不止是交通道路安全问题,在各个公共领域,摒弃“以暴制暴”的同态复仇心理是现代公民应有的素质。然而近年来,“以暴制暴”却成为了不少网民选择维护正义的手段。前段时间的“高铁掌掴案”引发了广泛争论,当事人王某某与一家长发生冲突,被掌掴后随即还击,最终双方均被处以行政处罚。舆论对该结果表达了强烈不满,认为法律不应该处罚还手的行为,要求人挨打之后只能报警等待。此次事件中也出现了相似的声音,不少“有亲身经历”的网友现身说法,“告他肇事逃逸是告不成的”“只能接受普通事故处理”,因此不如自己“治一治他”。

从情理上看,“还手”确实具有实现正义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指向过错方的声讨追责更体现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正义更应当由公权力主持,而不是通过个人来定义。出于报复情绪的“以暴制暴”,在观感上的确让人拍手称快,但是在效果上难免事与愿违,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甚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相反,司法程序能够以权威、理性、公开的方式实现正义,避免了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见解,自行认定报复所需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当然,面对恶意挑衅,要重申通过法律程序合理维权的重要性,更要看到,“以暴制暴”的舆论风气背后反映出法律维权存在困境的结构性问题。尽管法理学中一再强调,国家相比于个人有更强大的制裁能力,也可以更有效地威慑潜在的恶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的往往是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小恶”——剐蹭、掌掴、言语侮辱,法律维权成本高、收效小,无形中将当事人推上暴力还击的道路。这提示相关部门,反对“以暴制暴”,首先要建立畅达的维权渠道,依法严惩寻衅滋事者,让微小的正义得以实现,给受害者一个妥善答复——只有法律途径走得通了,法治社会才行得远。

严肃处理此次事件的两名驾驶员,是给一时上头的路怒族们降降温,也是给所有人在道路安全问题上提个醒。而要根治其背后“以暴制暴”的危险心理,后续法治建设必须跟上。

来源:红网

作者:左聿瑶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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