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

□陈自强(湖南工业大学)

这几天《红辣椒评论》上,关于网红博主方头明模仿“油腻男”的视频引发了不少讨论与争议。孙欣然同学在《模仿油腻男的方头明,幽默之余也在践行女性互助》中认为,这种模仿也在某种程度上践行着防性骚扰的女性互助;杨景笼同学在《模仿“油腻男”怎么就成了女性互助?》中则认为,孙同学的看法将“油腻”与“性骚扰”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并认为这样的“模仿”属于一种非理性的表达,不利于实现男女平权。

笔者在论点上赞同杨景笼同学关于这种模仿是将“油腻”和“性骚扰”混为一谈的说法,但很可惜杨同学没有指明这种“混为一谈”的根源。此外,两位同学都提到了今年妇女节颁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献)》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但在引用过程中都存在理解不当的问题,以至于“油腻”和“性骚扰”存在着理解上的模糊地带。

其中孙同学在提到今年妇女节颁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献)》中的性骚扰定义之后接着说,“也就是说,在性骚扰的界定中,只要受害人主观上感受到不适,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按照这个逻辑讲,那一些中年男人不修边幅的油腻样子或者油腻行为,就是让我不舒服,不舒服就是性骚扰,所以,油腻就是性骚扰。这个逻辑在推论上没有问题,但在逻辑起点上,有很大问题:主观感觉不适,只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之一。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献)》明确了性骚扰的三个要件:第一,违背受害者意愿;第二,受害人的行为中,只要有性含义,无论是何种情形,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第三,只参考被害人的主观感受。

为什么在《民法典》和这次颁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献)》里,都强调主观感受的重要性?突出强调这一点,主要是以往在许多性骚扰案件中,许多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比如上司、老师都会狡辩,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关爱关心和照顾。在性侵行为确凿的情况下,不参考实施性骚扰主体的意图,而参考被害者的感受,只要这种行为给被害者带来了不适,那就是性骚扰。这是用立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同时可以看出,这种对“主观意图”的支持,是建立在行为确凿、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的;在行为确凿的情况下,我们只考虑受害者的感受。

作为一种法律,它不能不讲规则;在法律上讲规则,就不能不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和优势证据规则。

从法律角度讲,性骚扰规定中的“行为”是能被法律认定的行为。一些油腻行为虽然让人不适,但只要没有性含义,你可以不喜欢,但不能用作为最低的道德要求的法律来框定。而如果其有性含义,则不是油腻,而是犯罪。

这种明确带附属语境的“只参考被害人的主观感受”的规定,正如我们看到的将“性骚扰”与“油腻”混为一谈的做法一样,正在被滥用、乱用。而方头明这样的视频虽然起到一定的性骚扰知识普及功能,但由于其内容、概念上的模糊性,让其效果大打折扣,可能会让两性关系变得更为恶劣。

这让我想起前不久河北一学院发生的一件事情:一女生在跑步时,路过看台一侧时,听到操场内草地上两位男生在说笑,女生感觉其在议论自己,便拍下对方的照片公开发布。在自述里,女生对自己描述的事实也不太自信,不知道两个男生在谈论什么,只是“大概率能确定是在讨论自己”。

事情引发很多争议,有人称女生这样做是被骚扰后的反击,“根本没有错”;有人说“女孩子感觉被骚扰了就是被骚扰了”,采集证据这么难,就该“让男性来自证自己没有性骚扰”。从这件事情我们看到,在这种混淆概念的性骚扰知识的传播下,一方面我们获得了性骚扰的“知识”,却成了法盲;一方面却是我们对两性关系的高度紧张,草木皆兵、杯弓蛇影。

笔者也注意到,许多法律工作者对这些状况也十分忧心,他们在追问,“性骚扰能不能降低证据标准?如果真降低了,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后果?”笔者想加一句,这样的后果我们社会又能否可以承受?

我说你骚扰我了,你说你没骚扰我,两者都没有证据,最后的结果便是两性的面面相觑,甚至社会或心理的隔阂。可这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吗?并且,如果继续坚持这种脱离语境的“主观被骚扰就是被骚扰”的看法,可预见的是,女性也将处于更被动的局面。甚至有言论指出,企业得慎用女员工,因为一旦卷入性骚扰指控中,生意完蛋,还会遭受“社会性死亡”。这种言论,虽然极端、无理,但其揭示的后果却值得人深思。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推动防止性骚扰知识普及,但不是方头明这样的被娱乐化消解的非专业性方式。面对有取证难点和内容复杂性的性骚扰,一方面我们需要大力普及专业的性骚扰知识,一方面我们需要从小加强性教育和性骚扰、性侵害中的取证方法教育,从而让每一个人知道,当性骚扰出现时,我们第一要做的事情是取证。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性骚扰受理范围,完善法律建设,构建系统性的社会支持资源。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反感和应该解决的是性骚扰本身,其次才是实施性骚扰的男性。

来源:红网

作者:陈自强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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