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用人脸识别防小偷:莫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

□张婷(西南科技大学)

2022年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发现,区内多家超市都在入口安装了能够采集消费者信息的摄像头和相关技术设备。这些设备不仅能够清楚、大量记录消费者个人信息,还能根据消费者年龄、表情、性别、消费次数等进行数据分析和差异化提示。近日,普陀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3月21日 上观新闻

据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这些人脸采集设备每台的单日采集量能高达3000余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更是超过了20万张。并且,通过使用设备对采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差异化提示,有部分消费者更是直接被超市管理员标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经过访问,很多消费者都表示对商家这种行为毫不知情。

对此,众多商家都表示自己是出于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标记小偷才使用的,是想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这种不提前告知、不经过同意就私自采集他人信息的行为真的合理合法吗?笔者认为,超市这种擅自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采集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即便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也依旧不正当、不合法。商家表面上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却是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其中,针对发生于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通过调查发现,在此次事件中众多商家都在没有张贴告示、单独询问消费者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并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充分说明,商家私自使用人脸识别即便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其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违法性质也依旧不容辩驳。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私自大量采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或者出现信息泄露问题,那么消费者的很多权益都将得不到保障。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人脸作为生物特征,具有高度的唯一性和不可变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其往往广泛运用到涉及民众经济安全、隐私保护、兴趣爱好、个人定位等众多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事物上。

但同时,人脸也具有易获得性和非接触性。这就意味着,一旦相关人脸信息被泄露、被售卖、被利用,那么民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众多根本利益都很容易在民众不知情、无法阻拦的情况下被侵害。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危及众多消费者安全和利益。如此一来,商家的利益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却被商家忘在了九霄云外。

此外,商家想要标记小偷、应对失窃和恶意勒索可以选用简单的监控,大可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地收集、分析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商家还会通过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分析消费者的性格、表情、消费次数、金额等来对消费者进行差异化标示。这就说明,商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分析消费者信息已经不仅仅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了,其更多的是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自己创造利益。挂羊头卖狗肉,商家打着维护自身利益的旗号,干的却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情,这种行为无异于自掘坟墓。

随着科技的发展,像人脸识别系统这种拥有强大数据处理功能,但涉及公众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技术可能会越来越多。技术本身没有错,但是怎样使用这些技术却值得社会各界都深思。商家尤其要明白:经营者不能为了一时便利而为长期安全埋下隐患,更不能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

来源:红网

作者:张婷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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