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而不捐被母校告上法庭:诈捐的名利双收要不得

□董舜卿(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3月9日 极目新闻)

承诺捐款却未捐,优秀校友变无赖?此次事件中,吴幽承诺捐款之后又不捐了,看似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实则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人承诺赠送给另一个人财物,之后却没有兑现承诺,受赠方是没有权利去讨要的,因为捐赠方并没有必须赠送的义务。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捐赠是公益捐赠,公益捐赠不同于普通的捐赠,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所以,中国矿业大学基金会将吴幽告上法庭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既然吴幽已经与中国矿业大学签署了相关赠与合同,那么就必须履行向中国矿业大学赠与1100万元的承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吴幽是否可以撤销捐款承诺呢?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吴幽签署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所以不可撤销赠与。

不过,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吴幽因为自身经济情况恶化,无法履行捐赠义务,应当及时对此进行举证,以“穷困抗辩权”来免除自身的捐赠义务。

吴幽作为公益捐赠方,享受到了捐款带来的荣誉和利益,可谓是名利双收,获得好处之后却未履行捐赠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在法律面前,夸下海口的承诺不仅不会提高个人的声誉,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永久性的负面影响。

事已至此,吴幽的名声损坏,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中国矿业大学的名声或许也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是两方受益的美事,却变成了两败俱伤的丑事。

难道此事非要落到如今这般地步吗?其实不然。若是吴幽在承诺捐款之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清楚,并在承诺捐款之后履行捐赠义务,便不会给自身惹来麻烦,若是因为某些原因实在无法履行捐赠义务,及时与校方进行沟通,商议决定对原先捐赠合同的处理方式,想必校方也不会不顾人情,拼个鱼死网破。

言而无信只会招惹是非,诈捐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法律面前的承诺必当履行,不要让承诺变成反噬自己的深渊。“画大饼”“吹大牛”都不能给自己带来长远的好处,等到“大饼”碎了、“牛皮”破了便是坠入深渊的开始。

来源:红网

作者:董舜卿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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