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是“降低震慑”还是“增加公平”?

□赵梦园(郑州大学)

2月28日,《中国新闻周刊》发布一则新闻,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这一建议一经发出便冲上热搜,引起网友争议。

细看微博评论不难发现,反对之声占据舆论上风,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为什么惠及子女,罪不及子女”“降低了犯罪成本和法律震慑力”。评论者大都以贪污腐败案或杀人犯作为自己的反驳依据,子女用着贪污来的钱享受着优质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这公平吗?杀人犯等恶劣罪行让被害人的家庭承受那么大的伤害,而自己的子女不受影响这公平吗?我相信多数人的答案都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如果降低了犯罪成本,本还能制约犯罪行为的其中一个因素被取消了,其震慑力和约束力便会大打折扣,犯罪行为会只增不减。还有一小部分声音是赞同的,就像周世虹所说,他们认为罪责牵连子女有违现代法治罪责自负的基本规则,并且一些家庭内部的家暴案、性侵案若要继续影响子女则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这岂不是更有失公平。

双方各执一词,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两者的说词各有偏颇。就反对者而言,他们所说的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占据极少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其中依法追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1400余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5万余件(不包括危险驾驶罪),严重暴力犯罪23万余件,其他刑事犯罪515.8万余件。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但是我们要看到,有一大部分的刑事犯罪案件并非极其严重且不可原谅的,如果一视同仁,这些人的公平谁来保障?犯罪人的子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背锅”状态,不是自己做的事但要承担其连带后果也是一种不公平。并且通过增加犯罪成本来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方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人改过自新。

就支持者而言,目前处于舆论下方,按照“沉默的螺旋”理论,很有可能支持这一观点的人不再发声,其声音渐渐被埋没,该建议因民众反对呼声过高而不被采纳。但这一建议的提出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其可以减少一部分犯罪人出狱后的负罪感,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并且像上文提到的,减少本就是被害者的还要因此重复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现象。

总而言之,若要完全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显然不太合理。我们看待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对于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同样不能“一刀切”,对于犯罪情形较轻,犯罪人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其在政审方面的限制,公平地参与考公竞争,选择自己想走的路;对于犯罪行为严重,不加悔改的或者对社会、国家有重大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子女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示惩戒。但具体的细则及判断标准还要进行商榷,以达到法律及道德标准下的最大公平。

罗翔曾指出“刑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教育,要让人改过自新,不能把这条路给堵死。在信息化的时代,这种标签会伴随人一辈子,无论你逃到哪都会跟着你,还会连累家人,和刑罚的教育功能相距甚远。”我们始终要明白,刑罚不是目的,惩戒只是手段,我们想做的是通过这一手段达到教育改良的目的,能通过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准绳下,在社会观念与评判标准的逐渐进步下,我们的社会将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迈进。

来源:红网

作者:赵梦园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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