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帮孩子抓海鸥,不能悔过了之

□维扬书生

1月31日,网友爆料昆明海埂公园有男孩在喂食海鸥过程中抓海鸥,家长还在一旁帮忙。围观游客愤怒制止,昆明警方随后联系上相关涉事人员,目前先让他们写悔过书,随后将悔过书上传给昆明市环境生态局林草大队,具体处罚由林草大队裁定。(2月2日 澎湃新闻)

网友拍下的现场视频显示,一家三口齐上阵,男孩抓翅膀,父亲强摁头,母亲场外“技术要领指导”,硬生生要把一只红嘴鸥塞到窄小的塑料瓶中,最后在围观游客的制止下才作罢,此事在网上引发广泛争议。

新闻中的海鸥是海边很常见的一种鸟类, 学名红嘴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资料显示,海鸥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9年鸟类红色名录。每年十月下旬,超过4万只红嘴鸥会飞抵云南昆明滇池流域觅食越冬,成为昆明市一张靓丽的生态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海鸥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游客抓鸥取乐、抓鸥拍照、抓鸥饲养、抓鸥食用等非法猎捕海鸥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近年来,因为随意捕捉海鸥被处罚的也不乏其人。

2017年11月16日,在昆明海埂大坝上,来自浙江的一对女在观鸥的欢快之余,男子却捕捉海鸥近距离观赏拍照,被捕的海鸥扑打着翅膀,拼命挣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该案列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查处。根据海鸥保护价值、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种要素,对涉事男子作出了罚款625元的处罚;2019年,同样是在昆明市滇池海埂大坝,有男子出于好奇将海鸥抓在手里拍照,被大坝上的工作人员劝阻后将红嘴鸥放飞。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父母帮孩子抓海鸥塞进塑料瓶,这一恶行已经涉嫌违法,不能悔过了之。教育千遍,不如处罚一次。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以儆效尤。处罚熊父母,也是对熊孩子进行的一次深刻的法律法规教育。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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