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多岁的红豆杉被砍了熏腊肉?珍稀动植物不容侵犯

□崔笑源(重庆大学)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搬到了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在当地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穆某和赵某因非法采伐、收购一株树龄约260余年的红豆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月19日 红星新闻)

红豆杉十分珍贵,而采伐红豆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是第四纪冰川留存下来的古老树种。不仅如此,红豆杉还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其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红豆杉对存活的生态环境要求较高,自身天然更新能力较弱,种群数量有限,如今正在不断衰退,正如网友所说,红豆杉“一旦失去,不可再生”。

法院的判决说明了采伐红豆杉这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是不能够被纵容的。采伐者或许想象不到,自己随意采伐的一棵树会给自己带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名,以及为此需要承受的牢狱之灾。一直以来,中国都是一个相当重视生态保护的国家,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学观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活观,中国的生态保护智慧源远流长、内容广泛。普通花草在中国的生态治理观中尚且不可被轻易伤害,更不用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了。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对国家对于生态保护的重视的严正声明,说明了伤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必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也警示着我们必须对身边的一草一木提起重视,绝不能触碰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红线。

在这一事件中,采伐者对于红豆杉的伤害既已造成且无法挽回,那么在未来便应该尽量避免类似的伤害继续产生。其实,不仅仅是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还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政府都应当切实地采取行动、加强保护。首先,政府应当向公众科普这些珍稀动植物的名称、外观等信息,以及伤害这些动植物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帮助公众更好地辨别珍稀动植物,并明晰其重要性,避免对其造成伤害。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呼吁公众加入到保护珍稀动植物的队伍中来,与公众携手,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珍稀动植物是我们的朋友,而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所以,守护珍稀动植物,也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作为地球村的共同成员,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我们的动植物朋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的努力或许是步,或许是小,但相信有一天它们会带领我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

来源:红网

作者:崔笑源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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