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11条宠物犬获刑”,岂能以违法手段整治狗患

□丁家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小区保安王某,因不满业主所养的宠物犬在小区草坪上肆意大小便,便和一名业主沙某协商,将沙某托朋友购买的鼠药浸泡在鸡肝上后,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11条宠物犬中毒死亡,价值5万多元。日前,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沙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三年六个月。(9月13日中国新闻网)

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饲养宠物犬,居民小区患日益严重,成为物业管理头痛的一大难点。但新闻中小区保安和业主的行为,不料却触犯了刑法,两人分别被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自己的法盲行为买了单。笔者认为,岂能以违法手段整治狗患,此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不仅提醒市民文明养犬,也警示整治狗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能“好心”办了违法事。

其实,当事保安和业主“毒杀”宠物犬,其目的可能是出于“好心”,为小区的广大业主消除狗患,维护小区草坪的干净、卫生。两人可能认为,“毒杀”宠物犬属于“为民除害”的正义之举,会得到大部分业主的拥护,养宠物的业主也不敢“出声”,只能自认倒霉。然而,“好心”不一定是正义之举,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两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恐怕“打死”也不会这样做。正是因为两人的无知和法盲,最终付出了本可以避免的惨痛代价。

“毒杀”11条宠物犬,当事保安和业主换来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懂法律的人,可能认为量刑过重,甚至觉得两人整治小区狗患,不应该予以刑事处罚,并对两人怀有同情之心。然而,法不容情。两人的故意投毒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两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刑罚相当,并没有过重处罚;如果鼠药浸泡的鸡肝被孩童误食,导致了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还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此案例教训十分深刻。小区狗患严重,因宠物犬随地大小便、伤人、扰民等引发的各类纠纷增多,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或根本就不懂法律,便“以毒攻毒”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等极端方式,来解决纠纷及维护权益。殊不知,这种法盲行为,无疑将自己置身于违法犯罪的巨大风险之中,本来是有理的一方,最终却落个“阶下囚”的下场。这起案例就是一面可以对照检查的镜子,警示整治狗患和维护正当权益,一定要保持理性,千万不能采取违法手段。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外出遛狗要按规定拴好牵引绳,并做好环境卫生防护工作,防止宠物狗伤人、随地大小便等情形,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能防止他人以违法等极端方式报复,从而避免“两败俱伤”。这样,小区狗患才能得以有效遏制,“毒杀”宠物犬的悲剧也就不会重演。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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