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顾客同意私自直播,既不合情又不合法

□瞿影(重庆大学)

近日,周女士在武汉城市留言板投诉,一位理发师未经她允许就支起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对方还称,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没啥可怕的。记者与其交涉后,他承诺,以后直播会先征得顾客的同意。(8月31日《长江日报》)

“全民直播”时代,懂得利用互联网平台去宣传收割流量从而扩大自身影响,毋庸置疑,商家是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此类商家的“生意经”却禁不起检验。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商家的“生意经”是对法律的罔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征得顾客的同意,擅自利用顾客形象进行直播获取商业效益,被揭露时还如此理直气壮,着实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有些商家沾沾自喜,认为具备了互联网思维便可以搭上互联网的快车,但是法律意识的浅薄注定了这辆快车行不远、行不稳。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此类商家的“生意经”是对顾客情感的践踏。毋庸置疑,消费者都希望获得良好的消费体验,不说宾至如归,起码不是为了“花钱找罪受”。当发现商家利用自己获取流量时,周女士对直播行为的叫停本是对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可换来的却是商家强词夺理“不是明星,有啥可怕的”,着实让人寒心。试问如此之态度,顾客怎敢放心消费?顾客怎么会再次消费?以小博大的结果往往是因小失大,罔顾顾客隐私的行为必然会带来信誉的流失,这绝对不是留住客人的长久之计。

无论是直播,还是短视频拍摄,初衷都在于记录与分享。但是这种分享如果是建立在对他人权益损害上,那么分享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道德的洼地,应该成为商家的责任之地。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对商家而言,切不可为获取流量而忘记经商做人应该有的思量,“风物长宜放眼量”,应该树立长远眼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轨道上探寻发展的新路径。对于消费者而言,“全民直播”时代下,隐私安全被提上日程,许多顾客面对商家侵权行为往往是不懂维权、不敢维权甚至不知自己被侵权,这也体现了互联网时代民众的维权意识应该加强。面对商家不合理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应该有勇气、有智慧,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瞿影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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