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群主被告,莫让群成“恶趣味”的发酵池

□贾银玉(重庆大学)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件:2021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播开来。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误以为该八卦的当事人是自己班级里某位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便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以其为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均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该事件并无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该通报一出,就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有网友称,“这种群实际上很多,一定要严查”。群主主观臆测,将未经核实的消息在微信群发布并号召群友来“吃瓜”,这看似司空见惯的行径实则已经涉嫌违法。其折射出的,其实是由互联网“吃瓜”现象衍生出的信息传播乱象。

事实上,“吃瓜”本身无可厚非,人们“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围观心态从古至今都存在,可谓人之常情。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个人的生活被极大地拉入到公众视野当中,任何“不得体”的社会行为都有可能被拉到“瓜田”中供人享用。正是基于这样的道德支撑以及其低成本的属性,人人都可成为参与者,在线“吃瓜”也因此演变成了生活中重要的娱乐方式和社交方式。

然而,娱乐归娱乐,无论何时,“吃瓜”都要分清界线、守住底线。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群主,王某出于个人的娱乐心态,未经核实就擅自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微信群内,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任其传播发酵,使李某无故背上了“小三”的骂名,个人名誉受到侵害。如此没有真凭实据、仅凭个人想法恶意揣度他人来寻求娱乐的“恶趣味”已经超出了“吃瓜”合理范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触碰法律底线的同时也违背道德底线,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如此“恶趣味”得以发酵,离不开群聊这片“沃土”。如今,群作为新的舆论场,成了网友们的“大瓜田”之一。群本身具有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虽然群中有特定的成员,但群内成员可共享信息资源,信息在群与群之间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不容小觑。这就使得很多消息,尤其是部分未经证实的谣言,在群与群之间的裂变式传播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而且,群聊内部没有可勘探侦查的窗口,平台难以及时介入,相关法律缺失,监督管理缺位,只能依靠群内成员进行自治。因此,人们在群内发布不实信息或谣言时,自然少了几分忌惮。此外,相较于一些公开传播的网络平台,群成员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信任感,群成员对群内的信息也通常少了几分质疑,群因而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基于以上种种,如今,许多信息传播乱象借由群聊而生。这也是为什么即使王某之后在群里予以澄清,但法院依旧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传播有风险,吃瓜需谨慎。我们可以建立“吃瓜群”,但娱乐有界限,群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群内掌握话语权的核心成员之一,群主更要担负起群内治理的主体责任;而作为群成员,也要有意识的维护群内的健康生态,避免群成为部分人“恶趣味”的发酵池。当然,政府也应从制度立法层面加强此类乱象治理;平台也应加强科技创新,为乱象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才能震慑不良传播者,减少甚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贾银玉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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