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不是单位拒发年终奖的理由

□丁家发

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一位客户经理入职7年后主动请辞,却遭银行拒发10万元年终奖,从仲裁庭到法庭历经一波三折。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银行应如数发放年度绩效奖金。(8月18日 人民网)

许多企事业单位,把年终奖放在春节前后发放,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已离职,一般单位都会拒绝发放年终奖,因而不少员工在年终奖拿到之前,忍气吞声不敢递交辞呈,一旦年终奖到手,则立马辞职走人。这起案例比较典型,员工年底正常辞职,年终奖该不该发放?法院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笔者认为,员工辞职不是单位拒发年终奖的理由,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否则,同样会败诉输掉官司。

本案例中,2014年初至2020年末,赵某就职于渤海银行北京分行。2020年11月30日,赵某因个人原因向银行请辞,双方约定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8日解除。但银行方面还表示,赵某并非正常离职,而是为了逃避承担违规违纪责任,才单方提出辞职的。其依据为2021年1月6日,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作出的《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依据银行相关规章制度,无需支付其2020年终绩效奖金。在对簿公堂之前,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银行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银行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此案例可谓一波三折。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确实已违反相关规定,因此银行止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并无不当,遂一审判决赵某败诉。而赵某认为,其2017年的违纪行为,银行曾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违规违纪,仅要求他退回相关费用,并进行了扣分处理。同时,银行在自己不知情、已离职的情况下,2021年1月6日对他2017年9月的行为直接定性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达到不支付年终奖、延期支付金的目的。于是,赵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其实,年终绩效奖金实际上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过往劳动的绩效奖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中,从赵某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发现,到2020年底赵某申请辞职并被批准辞职,银行并未作出警告处分。但却在2021年1月6日,即赵某工作期满的前两天,才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法院认为,银行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故不能依据警告处分认定。据此,法院二审改判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最终,法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员工不得不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年终奖也随之“泡汤”,被用人单位克扣。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每月绩效工资按比例暂扣,到年底累计作为年终奖发放,如果员工辞职后这部分劳动报酬被扣留,则更加不公平。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法治教育课,一方面,提醒广大员工在正常辞职后,对拒发年终奖的行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自己讨回该有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肆意克扣员工年终奖等劳动报酬,否则,就有可能既输官司又丢面子,还要支付本该支付的劳动报酬,最终得不偿失。对照此案例,一些用人单位有必要进行反思。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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